“法者,治之端也。”治理国家和社会,关键是要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法律是治国理政最大的规矩,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
为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总要求,加强宪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教育,弘扬宪法精神、普及法律知识,大连市第三十六中学面向全体学生及家长推出【法律小讲堂】系列文章。
第一期我们将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关于【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展开介绍,欢迎大家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规定拥有最高法律效力。现行宪法为1982年宪法,并历经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五次修订。
公民基本权利
01、 政治权利和自由
政治权利和自由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参加国家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和自由。具体包括两大方面:第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二,政治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02、宗教信仰自由
宪法规定我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03、人身自由权利
广义的人身自由权包括公民的人身、人格尊严和住宅不受侵犯,以及与人身自由密切联系的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04、社会经济权利
社会经济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经济生活和物质利益方面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前提条件和物质基础。它主要包括:第一,财产权;第二,继承权;第三,劳动权;第四,休息权;第五,物质帮助权;第六,离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
05、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
宪法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发展各种教育事业。
06、人身自由权利
所谓特定人,这里是指包括妇女、母亲、儿童、老人、离退休人员、烈军属、华侨、归侨和侨眷在内的人员。其权利包括:第一,妇女、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受国家保护;第二,保障离退休人员和烈军属的权利;第三,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益。
07、监督权利
宪法规定公民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其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比如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权利以及政治自由等权利,他人不得随意进行侵犯和剥夺。公民应该对宪法规定的具体权利有所了解,在社会生活中提高法律意识,尊重宪法的法律权威,合法使用自己的公民权利。
公民基本义务
01、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02、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03、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04、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05、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06、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07、第五十五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08、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我国宪法是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宪法;是我们国家和人民经受住各种困难和风险考验、始终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根本法制保证。
这期的法律小讲堂就结束了!我们在享受公民权利的同时也要完成公民的义务。期待下次与您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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